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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交文〔2013〕57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共同修订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豫交〔2012〕10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照同一工程专业类别中各标段招标人报价最小值的1%~2%计取。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自主选择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等形式,招标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支付形式。投标人采用现金形式提交时,应在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从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10日内向未入围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订立施工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时,应在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保函;银行保函应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内保持有效。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二、将第十一条中“大修或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中修)工程”修改为“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修或专项(中修)工程”。
    三、将第二十条中“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应不少于28日(高速和一级公路项目)或20日(其他公路项目)”修改为“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不得少于28日”。
    四、删除第二十条中的“信用保证金提交承诺书”。
    五、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招标文件应简化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内容,尽量减少废标条件。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格、信用等级等进行强制性资格审查,对一般机械设备和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等不作为审查内容。(一)业绩要求:仅要求投标人提交近五年内完成过1个与所投工程类别中规模最大标段相类似的工程业绩(具体技术条件和业绩证明的认定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二)人员资格要求:仅对拟投入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资格进行审查,其余人员待中标后按承诺和要求到位。主要人员只审查其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他的人员资格由招标人在合同谈判时核实确认。(三)信用要求:仅核实投标人信用等级的真实性”。
    六、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及其业绩、主要人员资格等信息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的任何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书面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七、将第三十三条中“履约担保中现金比例一般不低于30%且不高于50%,其余可采取银行保函形式”修改为“履约担保由投标人自主选择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等形式,招标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支付形式”。
    八、删除第三十四条。
    九、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不符合要求导致废标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或者由于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信息有误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原则上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审查确认后的结果经报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不再公示”。
    十、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按照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若对招标人的书面答复仍持异议的,应在收到招标人书面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招标文件载明的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投诉内容不得超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的范围。投诉行为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23号令)等有关规定。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否则,投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十一、原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的序号依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
    根据以上修改意见,《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办法见附件。

 

 

                2013年9月2日

附 件

 

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
(2013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有效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交监察发〔2010〕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采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进行评标和定标。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是指投标人按照公路工程专业类别报名投标,承诺以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报价,招标人在开标时每标段随机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第三条  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工程外,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投资建设且必须依法招标的高速公路(包括主体工程和附属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大修或专项(中修)工程施工招标均适用本办法。
其他投资主体高速公路、其他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通过河南省公路工程多媒体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施。

第二章  招标发布
  

    第五条  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况、招标方式、工程专业类别及标段划分、投标人资格条件、报名地点和起止时间、投标人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等。
  第七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照同一工程专业类别中各标段招标人报价最小值的1%~2%计取。
  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自主选择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等形式,招标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支付形式。投标人采用现金形式提交时,应在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从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10日内向未入围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订立施工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时,应在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保函;银行保函应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内保持有效。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后5日内,组织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完成工程现场考察。

第三章  招标人报价
  

    第十条  招标人应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公布各标段的招标人报价及清单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单价分析表。
  第十一条  招标人报价应在施工图批复后进行编制。高速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修或专项(中修)工程的招标人报价,由招标人组织至少3家具备相应等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独立编制,合理确定;经厅定额站审核后,报厅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审核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其他工程的招标人报价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应等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经交通造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审定后公布。
  第十二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报价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及时进行核实并答复。招标人报价确需修正的,招标人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重新报审。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2日前将最终确定的招标人报价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进行确认,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路面工程在缺陷责任期(通车后2年)结束之后,再增加3年路面养护期,由原路面施工单位进行除日常保洁外的养护。招标人报价应包含三年路面养护期中每年的养护费用。养护期内的工作,以年度包干费用形式(元/公里·年)支付。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一个工程专业类别的投标,一般投标人只允许获得一个中标机会。对被交通运输部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均确定为AA级信用等级或最近三年在公路建设领域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投标人,在报名时增加一个中标机会,不重复增加。
  第十六条  被交通运输部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确定信用等级为D级(黑名单)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七条  未进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公路施工特级、一级及交通工程资质企业名录的企业,不得参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监控、收费等附属工程的投标。
  第十八条  对未参与河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在报名时其信用等级按照B级对待。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需编制投标报价,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以公证机关公证后的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报价,承诺以招标人公布的清单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单价分析表作为工程变更和计量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不得少于28日。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投标承诺书(含招标人报价认可承诺书、关键人员承诺书、关键设备承诺书、目标承诺书)、资格审查材料等。
  投标承诺书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承诺书未经签字或盖章的,按废标处理。

第五章  随机确定入围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中的一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投标人出具的身份证明、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到场,否则招标人应拒收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对投标人进行编号,并向投标人发放编号卡。编号卡应载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编号、开标时间等内容,并加盖招标人公章。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编号确定后,招标人应在有关行政、纪检监察部门和公证机关的共同监督下组织开标,摇号确定各标段的入围投标人。
  当投标人数量大于或等于标段数量的3倍时,招标人应按照标段顺序分别组织三轮摇号确定各标段第1至3名共三家入围投标人;其中第一轮摇号确定各标段的第1名入围投标人,第二轮摇号确定各标段的第2名入围投标人,第三轮摇号确定各标段的第3名入围投标人。
  当投标人数量小于标段数量的3倍时,招标人应按照一个标段三名投标人的原则计算参与首次开标的标段数量,按照开标标段顺序摇号确定相应标段的第1至3名入围投标人;对于未开标标段,招标人应根据未入围投标人和首次开标标段的第2、3名入围投标人的总数量,以一个标段三名投标人的原则计算参与二次开标的标段数量,按照二次开标标段顺序从未入围投标人和首次开标标段的第2、3名入围投标人中再摇号确定相应标段的第1至3名入围投标人;若二次开标后仍剩余标段无法开标,则剩余标段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在一个工程专业类别中获得两个中标机会的投标人不能入围同一个标段,若某一标段先后摇出同一个投标人,应将后摇出的号码球重新放入摇号机,直至该标段摇出不同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摇号结果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监督人员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第六章  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六条  确定入围投标人后,招标人应及时组织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从规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摇号抽取顺序对所有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次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按照入围投标人排序推荐通过评审的入围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简化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内容,尽量减少废标条件。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格、信用等级等进行强制性资格审查,对一般机械设备和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等不作为审查内容。
  (一)业绩要求:仅要求投标人提交近五年内完成过1个与所投工程类别中规模最大标段相类似的工程业绩(具体技术条件和业绩证明的认定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人员资格要求:仅对拟投入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资格进行审查,其余人员待中标后按承诺和要求到位。主要人员只审查其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他的人员资格由招标人在合同谈判时核实确认。
  (三)信用要求:仅核实投标人信用等级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若入围投标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未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没有通过的原因。当同一个标段的3家入围投标人均未通过评审时,招标人应在未入围投标人中再组织摇号,重新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以此类推。若未入围投标人不足3家时,该标段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及其业绩、主要人员资格等信息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的任何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书面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各标段第1至3名中标候选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等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于公示期截止前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自行组织专家审查各标段第1中标候选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意见和结果不评分,不作为废标依据。
  第1中标候选人应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投诉或异议、投诉经查证失实,且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招标人要求的第1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异议、投诉属实的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取消中标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该投标人的信用档案。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进场施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金额为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逾期未提交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履约担保由投标人自主选择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等形式,招标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支付形式。
  中标人被交通运输部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确定为AA级信用等级的,可享受降低履约担保的优惠,优惠额度为中标价的1.5%。

第七章  招标投标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家或省投资的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监督;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由其所在地的省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招标人报价)备案、公告发布、开标、摇号确定入围投标人、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摇号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组织进行。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不符合要求导致废标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或者由于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信息有误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原则上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审查确认后的结果经报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不再公示。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按照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若对招标人的书面答复仍持异议的,应在收到招标人书面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招标文件载明的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投诉内容不得超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的范围。
  投诉行为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23号令)等有关规定。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否则,投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加强对中标人标后履约的管理。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定期对中标人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共同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对标后不履约或履约差的投标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不退还保证金、驱逐出场、降低信用等级、列入黑名单等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信息,可作为招标人或评标专家核实施工企业投标资格条件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公路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按照最低评标价法评标。BOT(BT)项目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从其招标规定。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以往发布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2013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