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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境内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申请时,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四)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五)拍卖成交标的交割事宜;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拍卖信息发布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拍卖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产权交易机构和拍卖机构共同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 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拍卖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拍卖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
拍卖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
第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产权交易机构和拍卖公司共同在指定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以及产权交易网站公开发布产权转让拍卖公告。
第十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看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资料。转让方与拍卖机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
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产权转让挂牌价的30%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十三条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拍卖机构主持拍卖。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不再举行拍卖,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组织实施交易。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或者终结产权交易。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资格确认的有关程序确认意向受让方的竞买人资格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登记的相关材料与转让标的材料一并转交拍卖机构。
第十五条 拍卖机构应及时通知意向受让方拍卖会举行时间和办理竞买登记的时间。
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登记,领取竞买号牌,取得合法竞买资格。
第十六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
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七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八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十九条 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与拍卖机构签署《现场成交确认凭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成交价款和佣金,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应当在拍卖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产权交易合同和交易价款结算情况,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 拍卖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产权转让拍卖过程中,应当接受产权交易机构的指导,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产权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范。
转让方、竞买人、买受人、拍卖机构在产权转让拍卖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转让方与拍卖机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放弃受让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进场直接拍卖的产权转让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